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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酿事故司机被判拘役4个月
  ■ 雷思妮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今年6月3日,徐某刚在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峰林一亲戚家吃酒席。当晚21时左右,徐某刚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兴义市下五屯街道时,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普通客车,造成徐某刚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徐某刚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兴义市法院以徐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酒司机将受到刑事处罚。自醉驾入刑规定至今已有十年时间,期间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宣传、惩处力度,但仍屡禁不止。该案中,徐某刚不仅造成自身受伤,还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必须接受刑事处罚,可谓得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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