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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法院为农民工追回劳务工资款4万余元
   本报讯(田雨婷 记者 罗翔)近日,黔南州瓮安县法院依法开出第一份《预处罚通知书》,敦促协助执行单位主动履行协助义务,成功为27名农民工追讨劳务工资款共4万余元。
  在万某先等27人申请执行陈某华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向陈某华释法明理,说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陈某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后主动联系亲友。后由案外人席某兵以其工资收入为担保,并表示自愿为陈某华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各方达成执行和解。
  和解达成后,被执行人陈某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传唤拒不到庭且查无所踪。后瓮安县法院向担保人席某兵所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取席某兵工资强制其履行该案担保义务。在扣取时间到期后,法院欲提取担保人工资收入向该案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款时,该协助执行单位却未履行协助义务,仍将该案应提取案款发放给该案担保人。瓮安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向该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限期追回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追回款项,该单位仍怠于履行义务,未追回应扣取的工资款至指定账户。
  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瓮安县法院决定向担保人席某兵所在单位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该单位三日内追回应扣取的工资收入,逾期将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迫于法律威慑力,该单位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当日就将应扣取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27名农民工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
  瓮安县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执行手段,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迫使协助执行单位履行协助义务,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刚柔并济督促协助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了维护法律权威与助力民生案件执行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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