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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男子被依法从严惩处
  ■雷思妮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今年1月27日下午,吕某超在黔西南州兴义市木贾物流城一小卖部买了两瓶二锅头喝完后,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到坪东新联菜市买米和肉。买完部分东西后,吕某超又在一家小卖部买了两瓶二锅头直接喝下,接着又骑车准备去超市买米。当行驶至坪东广场门口时,吕某超因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吕某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轿车司机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吕某超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吕某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吕某超多次拒绝到案,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将该案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吕某超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兴义市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吕某超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顶格处罚。据了解,这一判决在黔西南州近年来的醉驾案件中极为罕见。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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