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贵州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消防安全领域审批服务
  本报讯(记者 喻玉)日前,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消防安全领域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主动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安全领域有关改革措施中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打通部门壁垒、加强行业协作、畅通办事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民的审批服务环境。
  《通知》要求各级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实施审批工作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注重工作衔接、主动担当履职,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顺畅的审批服务环境。
  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审批信息互通互认。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给予支持,根据需要提供前期审批图纸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印使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建审验收职责移交前已在消防救援部门完成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要依法采纳消防救援部门前期作出的审核意见,不能让群众多跑路、事难办、门难进;对部门之间在技术规范适用上存在争议的项目,消防救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应主动作为,共同进行技术会商,立足技术规范要求和消防安全实际,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想办法、找出路。
  推动建立部门间的行政许可协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大型城市综合体、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情况,邀请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同步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统一技术审查标准,同时开展现场检查,让办事群众少跑路、事好办。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设置标准和审批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将消防安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基本要求。对建筑面积300㎡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市级教育部门要以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300㎡以下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主动联合本级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公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设置的具体标准。对建筑面积300㎡以上(含本数)的校外培训机构,涉及消防或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消防或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教育部门可以邀请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对办学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加强日常工作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领域综合监管,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渠道不畅通、许可互认机制不完善、消防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建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意见争议和新情况、新问题,承担主要行业监管职责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事项,要提前研究对策措施,防止工作脱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及时提请政府协调明确。
  建立信息互通和违法抄报机制。市、县级消防救援、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行政审批信息抄报机制,定期互通审批项目情况,互补工作盲区,依法将有关单位、场所纳入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象,加强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级消防救援、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执法协作,依法依职责协同推进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整改。
  《通知》要求各级消防救援、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本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领域审批服务质量的督查力度,公布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开展明察暗访,严查严处推进改革过程中协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