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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一罪犯缓刑期间再犯罪检察院提请执行原判刑罚
本报讯(袁永江)近日,黔东南州台江县检察院以一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为由,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法院对该罪犯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2013年3月,王某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台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近期,台江县检察院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之前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王某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今年4月17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台江县检察院于4月28日作出逮捕决定,目前王某成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台江县检察院提请法院对王某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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