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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3人冒充车行老板套路诈骗客户200余万元被重处
本报讯(黄宝华)号称“国际名车行”的老板竟然没有经营资金,而是以招聘员工投资入股、与购车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或购车款等“套路”,套取资金达200余万元。日前,遵义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3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被告人郑某鹏、郑某军均为福建莆田人,2016年,二人在广东佛山开汽车行时,与另一名被告人福建邵武人吴某明认识。
2016年11月起,郑某鹏因涉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相继被福建和广东两省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7月,郑某鹏、郑某军从广东佛山来到贵州,之后吴某明也来到贵州,3人商议决定到遵义发展。
2019年8月,吴某明来到遵义,宣称将在遵义开设汽车销售公司。同年9月,郑某鹏、郑某军开始找商铺准备开设车行,后以吴某明的名义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租赁门面开设了名为某国际名车的车行,并以吴某明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
不过,3人并无经营资金,于是决定空手套现。3人开始招聘员工,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骗取员工出资入股,然后与前来购车的客户签订购车合同,骗取被害人的定金或购车款,采取上述两种手段合计诈骗145万余元。
同时,3人还承诺可以给购车客户操作零首付购车,骗取客户的信用卡及密码,并以帮助客户或员工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名义,盗走被害人信用卡内额度、存款或手机内APP中的信用贷款,合计61万余元。3人将共计200余万元所得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房租后,其余大部分挥霍一空。
2019年11月,多名被害人在发现被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至9月,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合同诈骗罪;3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巨大,还秘密窃取他人手机APP内的信用贷款,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决定对被告人郑某鹏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郑某军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明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鹏、郑某军提出上诉。遵义市中级法院于7月20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将3名被告人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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