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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伴窃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报讯(邹爽 秦奇 记者 罗翔)近日,黔南州三都自治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都自治县检察院指控潘某、莫某涉嫌犯盗窃罪,向三都自治县法院提起一审公诉。三都自治县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判,判决被告人潘某、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潘某、莫某系夫妻,2021年2月15日,二人在家中商议“找钱”(指丢包诈骗),于是由潘某驾驶车辆经过普安镇路段时,发现独自一人的汪某,莫某主动与汪某搭讪。潘某从对向经过,故意丢下一个钱包。莫某捡起钱包,内有约二千元现金,并提出与汪某分钱,于是二人开始清点钱。此时,潘某来寻钱包,莫某故意展示自己钱包和银行卡让潘某检查,随后潘某打开汪某的挎包检查,看见包里的2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和记银行密码的本子。随后,莫某故意避开潘某将捡到的钱包放在汪某的包里,再趁汪某不备将该钱包和汪某银行卡盗走。后潘某以去银行核对莫某的银行卡为由,二人离开。被告人潘某、莫某随即到三都自治县某银行ATM机上取走汪某银行卡内的现金18300元,驱车离开三都回到独山家中。被害人汪某还在原地等莫某回来分钱,约1小时后发觉不对劲,才打开挎包发现捡到的钱包和自己的银行卡密码本被拿走了,遂报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丢包诈骗团伙就是利用受害人贪便宜的心理行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防丢包诈骗,不属于自己的钱财远离勿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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