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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法院集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本报讯(记者 罗翔)为将“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实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近日,黔南州荔波县法院根据《荔波县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荔波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姚某某等5个案件申请执行人申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申请人姚某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造成九级伤残,给其生活自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家庭为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儿子上高二,小女儿上小学,家庭生活来源目前靠其丈夫蒙某某每月800元的护林员补贴维持生活,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经荔波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同意,给予救助11000元。
  申请人覃某某、蒙某某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发生严重事故导致儿子死亡,且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荔波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13000元。
  申请人覃某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每月基本医疗花费上千元,且因交事故不能走合医核销医疗费,确实给其家庭正常生活带来较大的困难,经荔波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50000元。
  申请人韦某某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给其生活自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其家庭为广西建档立卡贫困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对异地法院执行未到位有一定的情绪,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案件的实际执行情况,经荔波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11000元。
  申请人吴某某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受伤,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受伤至今一直在家中修养,造成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经荔波县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同意,给予国家司法救助5000元。
  近年来,荔波县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司法救助办理程序,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结合个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当事人缓解经济压力,积极主动为他们向有关部门申报司法救助。今年以来,该院共发放司法救助款10余万元,持续增强司法为民工作实效,彰显司法担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解决困难申请人的实际问题,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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