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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还是借款?昔日恋人闹上法庭法院庭审查明: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本报讯(唐璐琦 谭清江 记者 罗翔)原告田某和被告朱某原系恋人关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有较多笔的金钱往来。2019年初,双方恋爱关系破裂,田某向朱某讨要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转账未果,于2021年4月到黔南州龙里县法院起诉立案。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在对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转账来往的认定上产生了分歧。原告认为,恋爱存续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且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其归还款项。被告辩称恋爱期间,双方都有相互转账的情况,不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说的催促还款的微信自己并未收到。
庭审结束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官一笔一笔还原了双方的账目往来情况,梳理了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款往来频繁,金额也大小不一,不存在特殊数字的转账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向自己借款,虽未能提供借款凭证予以证实,但是原告向被告的转账额度远大于被告向原告的转账额度,原告明确表示向被告的转账款项不是赠与,而被告也未予以否认。被告主张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生活,存在共同支出,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辩称原告向其转账用于共同支出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有原告向被告催收先还7000元款项的意思表示,以及被告称没有不愿意还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金额在7000元以上;关于原告向被告的出借金额,原告主张向被告的全部转账款项均为向被告出借的借款,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龙里县法院酌情以每次转账金额超出2000元(含本数)的认定为借款,未超过2000元的部分原告虽未明确为赠与,且该款被告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但考虑原被告之间的恋人关系,不排除原告基于双方之间的情谊在被告经济确有困难时提供无偿帮助,故该部分转账不予认定为借款。
经龙里县法院核实,原告向被告超过2000元(含本数)的转账金额合计为24800元,故对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金额认定为24800元。另外,原告认可被告向自己的转账为归还借款予以抵扣。但是基于公平起见,对被告向原告的转账超过2000元(含本数)的转账金额认定为还款,对未超过2000元的部分不认定为还款。经核实,被告向原告超过2000元(含本数)的转账金额合计为3128元,故对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认定为21672元(24800元-3128元)。对被告辩解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9000元给自己,是因之前几次聚会都是被告付的钱,被告需要归还信用卡,原告还给被告的,被告为此指出自己提交的交易明细中通过支付宝在某娱乐会所消费10000元的这笔记录予以证实。但从转账和消费记录的时间来看,转账时间在前,消费时间在后,故被告的该辩解不符合逻辑,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时间,原告在提供该转账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约定,龙里县法院以原告提起案涉诉讼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认为过高,应按2021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从2021年4月26日起,以尚欠借款为基数计至还清借款时止。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之后,被告主动联系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次日,被告已按判决内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并将银行的电子回单反馈给了承办法官。现承办法官已通知原告,原告也表示服判,将及时办理领取兑现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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