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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 被批准逮捕
  ■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0年5月初,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结伙从云南边境孟连县通过“蛇头”偷渡到缅甸,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缅甸某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三个月未果。后来,周某某等人先后逃出某公司。心存侥幸,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又从缅甸小勐拉通过“蛇头”从缅甸边境偷渡返回国内,周某某则于2020年底到打洛口岸投案后进入云南省勐海县。
  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法律高压线,给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和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隐患。日前,黔西南州册亨县检察院对该起偷越国(边)境案件人员进行批准逮捕。同时,这是自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册亨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批准逮捕案件,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边境安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对跨境网络电信诈骗重拳出击,在缅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劝返工作;对于心存侥幸或者拒不配合劝返工作回国、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员,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希望仍滞留在缅甸的有关人员能够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呼吁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们、社会经验不足的劳动者们不要被诱人的招聘广告吸引了,背井离乡,远赴缅甸,走向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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