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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酿事故被判拘役三个月
  本报讯(谭贤 记者 任莉)日前,由黔西南州普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谷某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谷某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19日下午,谷某江驾驶“贵ER4XXX”号轻型栏板货车(皮卡车)载着两个朋友到普安县体育场玩耍,他们在体育场附近将车停放好后,三人觉得无聊,便从车上抱来一箱啤酒到体育场内饮酒取乐。当日下午5点左右,谷某江不顾朋友劝阻,酒后强行驾驶该货车准备回家,行驶至体育场路口时,因神志不清、意识模糊,谷某江驾驶的货车与他人小轿车发生刮擦。
  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谷某江有醉驾嫌疑,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70mg/100ml。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谷某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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