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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吴开中
【案情回放】近日,黔东南州从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个人合伙为名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某与钟某某、梁某某系朋友关系。钟某某与梁某某长期共同在从江县从事生猪销售生意。2013年10月30日为了资金周转需要,钟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合伙营销生猪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加入钟某某营销生猪的股本,并约定不参与经营管理,不负担经营风险,每月分享红利1万元给李某某,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退还李某某入股资金10万元。但钟某某未能按协议每月分享红利,协议到期后未能退还10万元,2015年8月钟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因钟某某一直未还款,今年6月,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钟某某还款。【法官释法】李某某虽然与钟某某签订的《合伙营销生猪协议书》,双方并非达成合伙经营合意,且实际运作中双方也未进行合伙,从双方约定“转让资金,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负责收取利润”的内容分析,本质属于借贷关系。钟某某的妻子梁某某认为钟某某与李某某个人签订合伙协议,其不知情,应当由钟某某个人偿还。法院认为钟某某与梁某某共同长期从事生猪销售生意,钟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也是用于该生意的开支,该债务应当由钟某某和梁某某共同偿还。遂判决钟某某与梁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15万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偿还。同时,诚信是为人之根本,无论是做事和处世都应当遵循,只有人人都能讲诚信,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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