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标题导航
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安龙县检察院释法说理显成效冰释前嫌促和解
贵阳市多部门联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德江交警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暨疫情防控常识宣传
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提高监督质效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图说新闻
分类公告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记者 孟剑飞
“法官您好,我的犯罪记录能不能封存?”7月初,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少年庭接到当事人王某某打来的电话。王某某10多年前犯案,被判了刑,因当时未成年,想咨询一下,能不能封存犯罪记录,好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家庭,重返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岩区法院当即依法对王某某宣布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接到电话后,为了解具体的情况,云岩区法院少年庭庭长范银燕打开了尘封的案卷:当事人王某某曾经也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16岁的时候,他和一些贪玩的孩子一样,喜欢在网吧打游戏。
2008年,被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影响,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参与了三次抢劫,最终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对法官说:“我没有什么远大的志向,但是也渴望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能够在一个个平凡的岗位上挥汗如雨,创造自己的幸福人生,不会因为自己曾经年少无知犯下的错误被人歧视,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被人尊重,被人平等的对待。”
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家庭,重返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岩区法院当即依法对王某某宣布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近日,云岩区法院当场向王某某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邮寄送达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旨在让涉罪的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威严法律中所包含的厚重的仁爱。
“人犯了错就要承担责任。可是犯了错也应该有机会获得原谅。”范银燕说,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拉他们一把,孩子可能就重新获得一个不一样的人生,推他一把,他们可能就会再次滑向犯罪的边缘。
范银燕介绍,在2012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即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免除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前科的报告义务。因此,2013年以后云岩区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上述规定,已依职权对其犯罪记录封存。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