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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本报讯(陈娇 付饶)日前,黔西南州兴仁市检察院及兴仁市法院、兴仁市公安局、兴仁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尹某某一起,共同前往兴仁市城南街道办事处大山脚村兴安公路旁大田河段,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修复活动。
被告人尹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方法进行捕鱼,其行为破坏了流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兴仁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兴仁市法院依法判决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尹某某购买规定数量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在兴仁市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有效促进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水域环境破坏的严重性,有效增强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教育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兴仁市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为建设文明兴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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