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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骗取他人钱财沦为阶下囚
■ 杨竹 宋淑媛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0年底,令狐甲、赵乙、黄丙3人先后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3人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想找人“打点”关系。之后3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辅警冉某,冉某向3人承诺可以将醉驾处理结果改为酒驾,不被刑事拘留、不被判刑。3人像抓住了“救命稻草”,对冉某言听计从,冉某不断提出要“打点费”,3人也并未怀疑。直到因为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审起诉,3人均多次联系冉某要求退钱未果,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中,令狐甲、赵乙、黄丙3人醉酒驾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理应承担后果并反思改正,而不是寻找关系企图逃离法律的制裁,结果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经兴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兴义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提醒】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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