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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行动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黔西南州公安机关践行为民初心 办好民生实事
认罪认罚耍心机 得不偿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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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1546号之一
游兴玲:
本院受理原告肖晶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晶晶与被告游兴玲离婚;二、婚生子游子谦由原告肖晶晶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游兴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声明
本人凌丽(身份证号:522601196408280828)凌昌忠身份证号:522601196411120817于2013年7月1日购买了未来方舟F7组团1栋1单元21楼19号房,收据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首付款金额:124352收据号7063920,维修基金金额:2474收据号7063921,购房合同合同编号:SF1483),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本人王剑男(身份证号码:520121199607296021),于2016年8月2日购买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白岩脚公租房1号地块2、3号楼-3单元7-8号房源壹套,首付款金额:51656元(收据号:No.0043200)。按揭款金额:190000元(收据号:No.0029069)维修基金金额:4833、维修基金刷卡pos小票及缴存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障性住房)合同编号:白-05616、备案登记表因本人保管不慎遗失,特此登报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迁坟公告
因“乌长”高速路建设,修文县谷堡镇段涉及索桥村,需对建设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索桥村龙滩组弃土场,位于索桥村熊家麻窝
二、迁坟时间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坟主自行迁移,并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索桥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迁坟补偿等相关事宜。逾期未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海波(13595039068)
王秀举(13984065924)
修文县古堡镇索桥村村民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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