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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耍心机 得不偿失被判刑
  ■ 曹琨 
  【案情回放】今年1月22日,黔西南州兴仁市的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兴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兴仁市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提出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的量刑建议,黄某对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3月4日,兴仁市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决。
  2021年3月8日,黄某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处缓刑,兴仁市检察院遂提出抗诉。黔西南州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得到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其在一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上诉,是不认可认罪认罚的行为,动机不纯,对其从宽处理于法无据,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从重处罚,故依法支持抗诉。2021年6月25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无正当理由、违背具结协议,不应再对其从轻处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黄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解析】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体现了司法宽容的精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但若被告人并非真诚认罪认罚,试图钻制度的空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以换取缓刑,免受刑事处罚,这样的做法不可取,到最后只会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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