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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 7岁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 记者 王剑 
  【案情回放】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然而,黔西南州兴义市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却不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7岁的女儿只好将父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兴义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家住兴义的易女士与前夫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后因感情破裂、经常吵闹而分手。离婚时,二人签订协议,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孩子是我们两人生的,他永远是她爹,所以抚养费他应该承担一半,我现在只希望他能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是2000元,我现在只要求他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原告法定监护人易女士在法庭上诉说。
  小女孩与母亲居住生活,父女关系日渐疏远,男方便以女方挑拨父女关系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用。期间,男方提出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遭到女方拒绝。“我们两个大人怎么吵,怎么闹都无所谓,但你不能教小孩子不理我吧。我去午托园接女儿,女儿看到我很陌生,似乎她特别害怕见到我一样,我不知道她怕什么。”男方辩称。
  “我建议还是跟她妈妈一起生活为好,如果孩子抚养权变更,对小孩健康成长还是有一些影响。不管她跟谁生活,其实都是你们的孩子。孩子随她妈妈一起生活,父亲依法享有探视权。”调解中,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妥善解决分歧,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在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常规教育、医疗费等开支,凭发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男方对女儿享有探望权,探望时女方应当协助。 
  【法律解析】抚养费是为了保证子女的基本生活设置的,一般来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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