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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获利1200元?判刑8个月!
  ■ 吴万相 李凤菊 
  【案情回放】近日,由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的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2020年6月的期间,在浙江义乌务工的龙某,接到朋友介绍的一单“赚钱的生意”——让他办理银行卡租给别人,每月每张卡到手可获得400元租金。于是龙某到银行办理了3张银行卡,从中获利1200元。到案发时,该3张银行卡涉案流水达374万余元。
  据龙某交待,他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龙某,他所办理的银行卡和U盾不能转租和买卖,并签订了承诺书。但由于当时务工的收入低,所以才产生贪恋,用自己的信息办理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 
  【法律解析】七星关区检察院认为,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案中,龙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院提判处龙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七星关区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个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不能租借给他人使用,银行卡流水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提高警惕,加强自己银行卡的保护意识,切勿陷入违法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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