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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检察院现场监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
  本报讯(曹正芳)6月17日,黔南州龙里县检察院应龙里县法院的邀请,派员对一起通行权排除妨害案的强制执行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
  据悉,杨某某以刘某某用砖石、煤渣、泥土阻碍其通行权为由向龙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杨某某的通行权,龙里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前,检察干警了解到刘某某的母亲因对执行不理解,多次做工作均不予支持。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执行活动合法高效,检察干警与执行法官、公安机关、当地镇党委和村委对执行中当事人可能出现的阻挠执行的情形做了预警评估,制定科学有效的执行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执行现场,检察干警依法对执行法官的执行程序和措施进行了监督,确保整个执行活动合法有序。
  同时,在执行现场检察官见缝插针开展以案释法说理的普法工作,并向群众讲解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公开听证等制度对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既规范了法院执行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的了解,一举多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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