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高富)近日,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涉案男子张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557件,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8月,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在龙塘镇某村现场查获张某存放在钢架棚厂房内的烟花爆竹。经清点,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共计4557件。经专业机构检测认定,张某存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张某在龙塘镇某村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赁了钢架棚结构厂房。2025年1月,张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并存放在租赁的钢架棚厂房内,在此期间,张某将部分烟花爆竹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经专业机构鉴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综合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