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未成年人被视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常被包裹在“家庭自治”或“成人意志”中,行政权力极少介入亲子关系。但是,随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规则的出台,“国家亲权”理念逐渐确立,当家庭监护失灵时,国家必须站出来保护未成年人。从1991年首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到2021年新修订的未保法增设“政府保护”等专章,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
在学校“越界”与“缺位”的背后,是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的误读,本质都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忽视。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失效,本质是“惩罚思维”对“修复思维”的挤压。当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记录视为“管理工具”而非“成长记录”,当社会以“有色眼镜”看待有过错的孩子,我们会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渐行渐远。
建议推动专项立法,明确学校管理的“负面清单”和矫治机构的“责任清单”,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细化“违法记录封存”的全流程规范,杜绝“内部泄露”,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立法和规范,明确行政权力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边界,让行政之手“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越界”与“缺位”现象的发生。建立对行政履职情况的独立评估制度,以孩子的感受为检验保护成效的标准,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