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印 付秋池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对于讲好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正面回应“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如何构建”的研究仍然较少,多数研究仍停留在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素材的阶段,缺乏系统性整合。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现状呼唤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命题破解的再认识与再出发。
研究旨趣分散引发的构建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个体层面的研究旨趣千差万别固然正常,但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整体工程层面观之,研究旨趣却需大致统一,以便形成合力、共克关键问题。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旨趣分散问题,是因为存在着研究目标分散和研究路径分散的现实状况,具言之:首先,研究目标分散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关于环境法及环境法学预期目标尚存在较大分歧的现实状况。研究目标分散的实例之一在于环境法法典化争议。研究目标分散的实例之二在于“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是合是分”争议。其次,研究路径分散是指环境法学研究者在开展环境法学研究时存在路径差异,对同一或近似问题的回应难以取得广泛共识的现实状况。研究路径分散使得环境法学难以构建通用的理论地基,严重制约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厚度与深度。
研究目标分散表明研究者开展各自研究时缺乏统一的核心目标,研究路径的分散表明研究者开展各自研究时方向存在不一致,二者共同导致了研究旨趣分散。其直接后果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缺乏必要的向心力和协同效应,未能在学术界形成广泛的共识或集中的动力,进一步导致了“合力缺失”的构建困境。该困境使得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合作和资源整合,阻碍了关键性理论的发展和标志性概念的确立。需要采取化“散”为“聚”策略,形成构建合力,破解“合力缺失”构建困境。
首先,明确体系构建目标是化“散”为“聚”之根本方法。这一总体目标在当前历史阶段的集中表现便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可借鉴《民法典》编纂成功思路,对《环境保护法》加以适当修补作为总则,深入总结观察我国环境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多领域法治经验并加以升华提炼。对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审计等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治实践进行学术话语转译,活用“两山论”“三生观”等标识性环境法学术话语。
其次,保护环境权利是化“散”为“聚”之价值主线。一是需要明确环境法“权利本位”,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需对“权利本位论”与“义务本位论”倾向下的诸多理论中的合理之处进行充分提炼与整合,将研究旨趣聚拢于促进环境权利保护。二是需要明确环境权利谱系,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环境权利体系。应当整合学界关于环境权利性质的理论,以权利束分解视角对新时代中国“环境权利”谱系进行再展开,完成新时代“环境权利”的中国再表达。
研究内容碎片引发的构建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研究内容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骨与肉”,直接影响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内涵”。唯有通过充分沟通与协作、审慎选择研究内容,才能保证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内容碎片问题,是因为存在着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和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的现实状况,具言之: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是研究内容碎片的具体表现之一。一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表现为过多关注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热点。二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也表现为关注个别案例或单一类型,缺乏对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经验的整体性与全局性研究。三是实践案例分析内容碎片还体现为研究同质化趋向较为明显。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是研究内容碎片的具体表现之二。一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表现在于某些学理概念研究多理论搬用少本土创新。二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也表现为各类细分领域的学理研究相对“分散”与“孤立”。三是理论逻辑推演内容碎片还表现为对环境法本体构成研究失衡,对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的研究尚不充分,导致对中央环保督察、离任审计等中国特色环境法学实践相关研究相对匮乏。
内容碎片削弱了环境法学研究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对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形成了严峻挑战,最终引发了“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使其难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形成有效的积累。故需采取凝“碎”为“整”的应对策略,破解“体系性不足”构建困境。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并非研究内容的简单拼凑,而是一个由“概念”提炼到“观点”形成再到“理论”体系化的有机过程,同时也对学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整体构建是凝“碎”为“整”之根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系统思维方法,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重要指导意义。其次,总体升华是凝“碎”为“整”之要义。一是总体升华要求关键概念明确。需要对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进行梳理和统一,以求达成概念理解上的共识。二是总体升华必须立足于中国环境法制度文本与法治实践。三是总体升华要求对既有学术观点与理论进行批判性反思和创新性发展。
研究定位模糊引发的构建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清晰而科学的研究定位,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沿着正确的路径前进的重要保障。
之所以判断当前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研究定位模糊问题,是因为存在着内部定位和外部定位模糊的现实状况,具言之:首先,内部定位模糊的体现之一在于学理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脱节。现阶段环境法学研究较为缺乏环境法解释理论或者环境法解释方法,难以回应实务界所需。内部定位模糊的体现之二在于环境法理论与传统法学理论的过度脱节。部分环境法学研究出现对传统法学理论全盘否定的倾向,错误地认为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一切或大部分法学理论都需要从根源上进行重塑。其次,外部定位模糊的集中体现之一在于本土环境法学理论与域外环境法学理论的认知失衡。一类失衡状态是对于域外理论及制度的过度推崇;另一类失衡状态则是对于域外理论持全面否定态度。外部定位模糊的集中体现之二在于未能明确在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定位。一方面环境法学学术成果的国际传播和认可度不足;另一方面国际学术交流的渠道和机制还不够畅通,整体上缺乏系统化、持续性的学术交流机制。
定位模糊致使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未能在“中国”与“世界”的嵌套结构中精确探寻到应然位置与自我面貌,最终引发了“图景不明”构建困境,影响其实现自主性与世界性的有机结合。需贯彻“独特”与“共通”兼备的应对策略,对体系内所有知识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进行识别,吸纳一系列基于中国历史经验、反映人类社会本质和内在规律且兼具规范性与本土性、民族性特征的科学的环境法学知识。
把握“独特”要义、明确内部定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坚持用中国声音讲述中国环境法治故事,必然牢牢把握“独特”要义。一是制度独特。环境法学者必须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党内法规作为我国环境法体系重要组成的事实,将生态环境党内法规相关知识自觉地纳入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中。二是文化独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不乏符合当代环境法精神要旨的生态智慧,环境法学者应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视性继承。三是知识来源独特。其一,知识来源的人民性。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深度融入社会现实,汲取各地区生态环境民间规范智慧。其二,知识来源的科学性。环境法学者应当充分尊重并吸纳环境法治领域取得的经验和成就。其三,知识来源的实用性。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经受法治实践的检验。
把握“共通”要义、明确外部定位。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国内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载体,为此,需坚持用平等视角分析中外法学理论、以开放姿态走向国际舞台,牢牢把握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共通”要义。一是人类命运与共。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其一,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与研究不局限于国内问题,也为应对全球性共同挑战做足准备。其二,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成果与经验积累已成为人类知识宝库的重要组成。二是人权保护共通。将抽象的人权概念具象化为具备可行性的人权保护措施,旨在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帮助基本人权的实现。三是生态正义共通。其一,生态正义共通强调确保公平与平等的环境权利保护;其二,生态正义普遍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区别性环境权利保护;其三,生态正义共通为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价值指引。
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若要取得成功,首先,需要在掌握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上,对其现状作出清晰的再认识;然后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现实困境提出构建策略,从而实现再出发。当然,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困境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未来环境法学研究者仍需要遵循法治文明的演进规律和法学知识体系的生长规律,以科学态度、科学精神、科学理论、科学方法方可实现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目标。
(摘自方印、付秋池:《再认识与再出发: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道》,载《江淮论坛》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