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现状实证研究

字数:3,100 2025年06月09日 理论
  ■罗奕丹 高嵩 闫卉卉
  一、基本情况
  本文的实证研究样本来自Z市2020年以来受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剔除检索误差后,共搜集到222件案例。受理案件数量前三分别为受贿罪93件、贪污罪63件、挪用公款罪14件。本文主要以Z市受案前两位的受贿罪及贪污罪为例,对两罪进行统计分析。
  二、贪污、受贿案件的统计学分析
  为了明确贪污、受贿案件中,各量刑情节对案件宣告刑刑期及附加刑是否具有统计学上的影响,本部分通过运用ANOVA方差分析方法及SPSS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偏差进行分析。又将常见的犯罪数额、自首、坦白、立功、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监察机关是否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犯罪未遂(含部分未遂)、前科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作为变量,与两罪的宣告刑及附加刑进行了统计学分析。
  1.单因素分析结果论述。根据实证研究结果,一就犯罪数额来看,受贿罪样本的平均数额为353.5947万元,接近贪污罪数额186.4222万元的两倍。而就标准偏差而言,受贿罪的数额为675.2591万元,与平均值差距近两倍,说明各样本分布不均,更多样本犯罪数额远低于平均数值,只是由部分高数额案件拉高了整体平均值。贪污罪的标准偏差为204.4859万元,说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平均值与标准偏差值更为集中,犯罪数额集中于200万元左右。二就判处宣告刑来看,受贿罪平均宣告刑刑期为7.132年,贪污罪平均宣告刑刑期为5.8146年,而标准偏差两者均集中在12-14年之间。三就判处的罚金刑来看,受贿罪平均罚金为33.92万元、标准偏差为29.562万元。贪污罪平均罚金为17.9365万元,标准偏差为19.4396万元。两者在平均值及标准差方面都表现较为均匀,其平均值具有参考性。
  2.多因素分析结果论述。就受贿罪而言,犯罪金额、自首、立功三项对受贿案件的宣告刑起到了显著作用,且立功的影响力小于自首的影响力。而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监察机关是否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犯罪未遂四项量刑情节对宣告刑影响并未达到显著性特征,这与司法实践预期不符,应当引起重视。而犯罪金额、监察机关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与罚金刑具有显著关系,但其它量刑情节对罚金刑的影响均提示不显著。就贪污罪而言,犯罪金额、监察机关是否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犯罪未遂(含部分未遂)三项对贪污案件的宣告刑起到了显著作用。而自首、坦白、立功、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五项量刑情节对宣告刑的刑期影响并未达到显著性特征。且贪污罪数额和监察机关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对罚金刑的作用最大,其余量刑情节部分展现出具有减轻刑期潜力,但在结果的计算中却没有达到预想的减轻效果。就两罪各情节减轻幅度而言,当监察机关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时,受贿罪罚金刑减少约12.258万元;而贪污罪罚金刑将会减少约20.417万元。该结果说明,同一量刑情节在不同的罪名中,所减轻的幅度也有所不同。而反观犯罪数额与判罚刑期的对比,受贿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宣告刑增加0.034年。而贪污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宣告刑增加约0.046年。该计算结果说明贪污罪的处罚力度略大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
  三、实证研究结果呈现特点
  1.力度层面:贪污罪处罚力度高于受贿罪。通过计量发现,对在具有类似量刑情节的案件中,贪污罪所判罚的力度要高于受贿罪案件,这与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相一致。主要原因在于,贪污罪侵害双重法益,一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另一方面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侵害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来自私人所有财物,由于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较为明显,因此根据一贯司法政策,对贪污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略大于受贿行为。
  2.数额层面:犯罪数额对数额特别巨大案件的影响呈现出虚数额化特点。对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即犯罪金额达到三百万以上的案件,其犯罪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表现不够。如就个例案件来讲,陈某某受贿案,其受贿数额为355.15704万,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而周某某受贿案中,其受贿数额为731万元,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两个案件的量刑情节均为坦白、退赃,但周某某案犯罪数额已经超过陈某案的两倍,两罪判处的宣告刑却只有六个月的差距。
  3.情节层面:各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评价失范。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对于预设的量刑情节,理论上都应当对宣告刑及罚金刑产生从轻或减轻的效果,但是根据上文论述,部分量刑情节在受贿罪中宣告刑产生了显著影响关系,但在罚金刑中却没有显著影响;亦或是部分量刑情节对受贿罪宣告刑产生影响,但对贪污罪宣告刑又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该结果充分证明了目前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中,统计出来的数据无法找到规律。
  4.罚金层面:各量刑情节对罚金刑作用甚微。虽“两高”司法解释对罚金的数额和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众多量刑情节在罚金刑中的影响都显示为不显著,说明对案件并处罚金刑时并没有着重考量对罚金判罚的精准性及适度性,还是习惯于按照既往司法实践经验和判断进行“估堆”量刑,导致实践中对罚金数额的随意性现象及不均衡性更为突出。
  四、规范建议(一)细化犯罪数额量刑区间,做到数额认定精细化。针对犯罪金额达到300万以上的案件,在按照现行法律标准下,可在一定数额区间与一定量刑幅度进行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两高”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明确由各省高院及省检察院根据当地近一段时间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计算出300万元以上案件的众数、中位数及平均数等,按照月或者年确定量刑起点。如,当该地区的众数或平均数为1000万时,计算出该批案件的平均宣告刑,如犯罪金额1000万的平均宣告刑约为十一年,则可以确定1000万量刑起点确定为十一年。300万元和1000万元之间差距为700万元,但二者之间的宣告刑幅度仅为1年,对于犯罪数额在二者之间的案件,则按照月进行准确定位计算。
  (二)定量计算各类量刑情节,做到情节认定标准化。在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出现各情节作用发挥不一,导致量刑失衡问题。一要明确各类情节的加权系数。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逐一分析案件中量刑情节,明确其加权系数和加权幅度。还要注意的是,需对存在地区差异的各市州各情节之间进行加权处理,以确保计算出的样本均值及得出的平均宣告刑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也即该结果具有省级意义上参考价值。二要注重各量刑情节在附加刑中的适用。我们在准确计算宣告刑的前提下,也应当引入规范化的定量计算方法,将案涉的各量刑情节的加权系数适用到罚金刑的确定中。三要正确适用量刑规则。在确定相应的量刑起点后要按照“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多个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最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既有的生效裁判案例进行总体和宏观上的微调,但范围应当把握在10%左右,依法确定其宣告刑。
  (三)加强案例库建设与理论研究,做到量刑认定系统化。推动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离不开案例库统一建设和相关理论研究。要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将已经生效的判决信息录入案例库内,各承办检察官就可以通过查询类似判例的量刑情况,再结合定量分析研究方法,检验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辖区的既往司法判例习惯。还应当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定期剖析一个地区、一个阶段规范量刑工作的情况,加强区域性量刑情况的研判工作,克服量刑的地域差异性和审级差异性,以求量刑地域性的均衡。
  (本文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现状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ZJC2024B15。作者罗奕丹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作者高嵩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作者闫卉卉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