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江区7·4特大洪灾区域人居环境改善重建项目(瓦屋乡克兰寨高岩田至司前龙弄防洪堤建设项目)II标段资料专用章”印章使用权限:仅限用于项目参建单位往来资料,借、赊、欠及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我公司再次严正声明:使用“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江区7·4特大洪灾区域人居环境改善重建项目(瓦屋乡克兰寨高岩田至司前龙弄防洪堤建设项目)II标段资料专用章”印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采购(材料或设备)合同、分包合同、合伙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资及生活用品赊购合同等合同一律无效。使用该章签订的工程结算单、工程签证单、工程确认单等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格的单据一律无效。使用该章用于承诺、说明、解释、证明行为一律无效。使用该章用于诉讼、仲裁、和解、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等司法活动一律无效。
从登报之日起,若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和单据是盖有“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碧江区7·4特大洪灾区域人居环境改善重建项目(瓦屋乡克兰寨高岩田至司前龙弄防洪堤建设项目)II标段资料专用章”印章,请相关单位和人员截止在2024年12月17日前与我公司联系处理(联系人:帅仲伟 电话:15180871225),否则由此产生签订的合同和单据、承诺行为无效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公司概不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贵州黔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