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 通讯员 潘刚 记者 廖尚海
【案件回顾】日前,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某天凌晨3时,被告人潘某与好友相约吃烧烤,贪杯喝了几瓶啤酒。而后,被告人潘某持D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杨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小轿车,造成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主动赔偿杨某修车费用。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5.40mg/100ml。
【法律解析】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亲朋好友聚会时,难免喝酒助兴。不过大家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