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贾华
【案情回放】2023年5月,陶某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小天,小天告诉陶某提供银行卡给他转账,每转一万元可以获得一千元好处费。后陶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小天转账刷流水,并联系张某、陶某某、卢某、周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给小天转账刷流水,致刘某被诈骗18970元,黎某被诈骗13000元,陶某共获利12000元。
【法律解析】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织金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对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