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龙钰)7月27日下午,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荔波县某吊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吊车来到荔波县黎明关乡某采石场路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采石场路口空地上的一台搅拌机和一台配料机拉到某仓库,并将盗窃来的搅拌机及配料机进行切割后卖给荔波县朝阳镇一废品收购站,从中获利11040元。经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520元。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赔付完毕35000元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