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佳懿)近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一案,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蔡某在一自建房二楼一住户门口,出于盗窃的目的使用事先购买的作案工具将该住户房门撬开,蔡某刚进入屋内被该住户当场抓获。另查明,从2017年1月12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蔡某先后7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不知悔改,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该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