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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一男子构成失火罪被判刑
  ■通讯员 王旭东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22年3月,黔西南州普安县郭某与其妻李某往田地里运输农家肥。到田地里后,郭某见自家田地里有稻草,想把田地里的稻草烧掉方便种田,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地里的稻草。因天气干燥和刮大风,火势顺着田地里的稻草桩燃烧蔓延开,郭某和其妻李某虽及时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火势很快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后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99.47公顷,过火森林面积98.82公顷,火灾损失总额4191817.18元。
  【法律解析】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失火罪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请求判令郭某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火灾林地补植复绿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在黔西南州州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该案中,郭某不慎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其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按照当地林业部门作出的《火灾林地补植复绿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补植复绿,在黔西南州或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当前,随着气温逐渐回升,清明祭祀、野外踏青、农事用火、野外用火行为增多,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本案中,郭某失火烧毁森林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中心,充分考虑其履行能力,不是简单的判决赔偿生态修复金,而是责令郭某按照修复方案对已损毁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实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理念,同时打破了以往部分群众“赔不起,坐牢抵”的思想,使广大群众接受了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防火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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