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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虚假诉讼的“隐秘角落”

■记者 张帆 整理
  利用假债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离婚时为逃避债务虚构借款;给非法赌债披上合法外衣……五花八门的“假官司”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虽人人喊打,却屡禁不绝。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以敏锐嗅觉捕捉监督线索,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真相,让一件件精心炮制的“假官司”现出原形。
  各地经验
贵州:合力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顽疾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理念,积极能动履职,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协作沟通,打通案件信息壁垒,夯实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证据,突破查办案件的瓶颈,同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
  同时,不断强化对虚假民事调解书、虚假司法确认书、虚假仲裁裁决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依法监督;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了一大批发生在该领域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与相关部门合力惩治相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有效维护了社会信用体系和司法公正,助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新成效,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山西:构建公正诉讼生态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梳理出覆盖参与诉讼全部主体和民事诉讼全流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消极诉讼、虚假诉讼、妨害诉讼秩序等5类18种具体情形,逐一明确处罚法律依据,依照罚当其过的原则,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判令其承担诉讼成本或赔偿他人损失,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工作,并通过媒体对其诉讼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诉讼“失信人无利可图,违规者有责必究”的警示效应;山西省律师协会发出诚信诉讼倡议书,号召全省律师诚信执业,并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共建公正、高效的山西诉讼生态圈;探索推出特约调解员诉源识别制度,即在实现诉源治理、繁简分流的同时,对调解不成导入诉讼的案件中,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嫌疑的进行标注预警。邀请专家咨询员参与庭审,由专家对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避免专业型不诚信诉讼陷阱。
  浙江:上线“虚假诉讼协同智治”应用
  浙江法院在全省上线“虚假诉讼协同智治”应用,为法官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大数据支撑,为法院自主查处、主动出击提供有力保障。
  据了解,该应用聚焦人、案两个维度,突破信息碎片困境,坚持多跨协同,通过充分运用海量司法大数据,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动态更新、实时评估案件虚假诉讼风险,从根本上推动各环节流程再造、制度重构、整体优化,对内部立审执联合甄别、外部公检法闭环打击的工作机制进行系统重塑,用科技创新健全“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工作机制,显著提升法院防范和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
  重庆:四部门联手打击虚假诉讼犯罪
  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联动工作机制,并出台《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二十条,就虚假诉讼犯罪概念、虚假诉讼常见易发类型和审查重点等予以明确,从防范措施、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调查处理、监督纠错、协作配合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涵盖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全流程。同时,强调要建立虚假诉讼防范业务培训协作、专案会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机制或平台,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共同探索建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和虚假诉讼案件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自动提示办案人员进行重点审查、自动预警虚假诉讼风险等功能。此外,应建立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和信用惩罚机制,将虚假诉讼人员列入失信人名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
  典型案例
股东与公司炮制“假官司”

  贵州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工程款、银行贷款等,被赫章县某局等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却突然成为多起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且当事人共同催促办案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赫章县人民法院向该县人民检察院通报该情况后,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诸多疑点:
  “劳动纠纷案件没有劳动合同备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记录、支付工资记录等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及借款支付时间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使用量远超正常水平,且重复计算费用。”
  ……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确定,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罗某甲、股东罗某乙串通他人,对自己公司提起多件虚假民事诉讼,企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罗某甲、罗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针对9件虚假诉讼的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该院向赫章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7件;对于10件法院正在审理、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建议法院中止审理;对于26件进入执行程序、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建议法院中止执行。
  2020年10月,赫章县人民法院以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罗某甲、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刑事诉讼中,罗某甲、罗某乙又供认了4件虚假诉讼案件,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针对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的13件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全部采纳该院建议,经再审后作出改判,使共计736万余元企图通过诉讼进入执行款分配环节的虚假债务被拒之门外。
  “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协作沟通,打通案件信息壁垒,夯实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证据,突破查办案件的瓶颈,同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是本案能够取得重大监督成果的关键。也只有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更好地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打击防治虚假诉讼工作中,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树生说。
  阶段成效
  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约4万件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五年来,共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约4万件。”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向大家通报了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成果。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张雪樵介绍,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净化诉讼环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最高法发出“五号检察建议”,得到了最高法积极回应。“2021年3月,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而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会签文件,强化协作配合,共建联合惩治机制。”
  “虚假诉讼手法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介绍,虚假诉讼案件往往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个别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充当司法掮客,为虚假诉讼的生成出谋划策。
  据王莉介绍,虚假诉讼案件庭审往往缺乏对抗性,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涉财型纠纷。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领域。目前来看,仍然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因此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来说仍然是任重道远。”王莉说道。
  面对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查办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运用,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从海量的司法文书中获取有价值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从而提升监督质效。截至2022年底,该系统覆盖31个省级区域,共申请开通账号1973个,访问量9.6万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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