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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听证会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听证会现场。
本报讯(通讯员 李少祥 杨春)“非常感谢各位检察官和各位代表同意对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我一定谨记今天的深刻教训,回去后将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周边的亲戚邻里宣传,不要重蹈覆辙,以身试法。”在近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场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对于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处理表示深深感谢。
2022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在黔西市莲城办事处金凤大道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雷某某放在电瓶车上的一部黑色Mate30华为手机盗走,后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同年11月29日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黔西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4444元。2023年2月15日,由值班律师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鉴于被盗手机已返还,受害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真诚悔罪,而且家里还有三个年幼的小孩,经济困难,予以谅解,只需赔礼道歉,不需要赔偿,并请求司法机关对伍某某依法从宽处理。
“此次教训深刻,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是因为你是初犯,并且家庭环境非常困难。回去后一定要加强学习,今后捡到东西一定要归还失主或者交到派出所,给自己的孩子家人树立一个好榜样。”听证人员语重心长地对伍某某说。
在听证过程中,参加此次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听证律师对伍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开展合议讨论。并进行了深入探讨:如果在路上捡得一部手机,失主不报警不打电话要回,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如果在路上捡得一笔钱不予归还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等类似事件。
“由于丢失或者捡到东西,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是一种很普通的现象,大家习以为常,并不放在心上,殊不知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如果捡到东西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构成不当得利。如果捡到他人东西的数额较大,拾得物的所有人来索要,捡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还会构成侵占罪。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生活中随时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和律师立即在现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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