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汪怡潇 记者 龙立琼 封瑜
示范调判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调判,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注重适法统一,促进类案公正,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进一步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将示范调判机制与诉调对接、优化司法确认等制度相结合,推动案件审理不断提速,让案件审理进入“快车道”,贵州高院选取10个最大限度涵盖群体性纠纷中存在的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示范性典型案例,重点围绕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信用卡纠纷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高效便捷维护群体性民生权益,以期实现“个案精审、类推调判、批量快审”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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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调解机制+司法确认”矛盾化解新路径
——包某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保过协议”,约定被告根据相关考试公告和包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辅导方案,统一安排教学计划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并承诺若其未能通过考试,则退还相关培训费用。事后包某某因未能通过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培训机构以已经为包某某提供服务为由拒绝退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花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保过,不过退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参加培训未通过考试主张退款具有合同依据,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及支付逾期违约金。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花溪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共计1045件。花溪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示范判决,审结平行案件709件。并将剩余案件委托花溪区筑和民商事调解中心、花溪区中小企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中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诉前调解并司法确认268件,诉中调解116件。
【法官说“法”】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张媛媛:近年来,因为政策及疫情、市场等众多因素影响,多数培训机构存在营业收入减少,甚至出现资不抵债关门跑路的现象,导致培训机构“退费难”的问题亟待解决。该批案件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事关千余名学员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需依法妥善处理。本案是示范判决+调解机制+司法确认的成功实践,通过示范判决在审理涉群体性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大大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让纠纷更高效、便捷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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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类案指导,实质性化解侵权纠纷
——徐某、古某诉某村村民蔡某等30余人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徐某、古某承包了某村所有的荒山,用于栽种茶叶并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21年茶园进入盛产后,某村部分村民蔡某等30余人以原告未按约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上山采茶并要求原告返还荒山,从而引发群体性纠纷。经村、镇多次调解无效。原告遂以茶园承包经营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蔡某等30余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湄潭县人民法院经调解认为,采取“一判了之”的常规办案模式,必然细分输赢,而无法兼顾双赢,则可能激化矛盾,荒废茶山。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村民小组同意原告按协议约定期限继续使用承包土地,期限届满后原告无偿归还土地。
【法官说“法”】湄潭县人民法院皮银:茶产业是我省重要的绿色食品工业产业,早期的茶产业合同大多存在瑕疵,并随着承包期限的不断增长,滋生茶商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不妥善处理则会影响当地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案立足于案件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着重于村域乡风文明建设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振兴,为荒山转包栽种经济林业的地方提供了法律引导,促进县域各地集体土地转包的乡村补充完善已签订的转包手续,发挥了以案释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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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人民调解”,个案精审批量快调
——某物业公司与敖某某等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敖某某是贵阳市白云区云某小区的业主,因未如期缴纳物业费,该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缴纳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某某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某物业公司要求敖某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物业服务存在不足之处,故对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判决为示范引导,将此类案件推送至退休法官(检察官)调解工作室及白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参照本案处理结果成功调解同类物业合同纠纷220余件。
【法官说“法”】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崔丹炜:物业服务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本案通过引入示范性调判机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送达、优先庭审、优先合议,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实现审理程序规范、裁判尺度统一,对物业服务纠纷类案调解进行指引,合理指导案件分流,实质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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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非诉化解“三通费”纠纷
——章某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合同签订后,某置业公司向章某某收取燃气管道开通费、电表开户费。章某某认为某置业公司收费无据,遂起诉至法院诉请某置业公司退还不合理收费。
【裁判结果】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商品房价格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因此某置业公司不得再向章某某收取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故判决某置业公司将费用退还至章某某。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通过本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法院有效引导某置业公司主动向2254户业主退还不合理收费1332.7万余元,以抵扣物业费的方式向2057户业主退费634.2万余元,4300余件案件通过示范性诉讼引导在诉外得到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凯里市人民法院徐鹏飞王莹:住房是老百姓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之一,本案已约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额外费用,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作出判决,并作为示范性诉讼及时主动向某置业公司释法说理,促使其认识到收取额外费用违反合同约定并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从而有序退费,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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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嵌入类型化纠纷,为批量审判减负提速
——工商银行贵阳某支行诉谭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谭某某向工商银行贵阳某支行申请信用卡,并签字确认理解和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后谭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工商银行贵阳某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某支付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裁判结果】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约使用信用卡并还款系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现谭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决谭某某向工商银行贵阳某支行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参照该示范判决,同类87件案件中均对信用卡真实性无异议,法院认定信用卡合同合法有效,妥善处理了其余平行案件,该群体性纠纷均一审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萍:司法实践中存在因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引发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本案深入推进“要素式”审判,实现对庭审流程、裁判文书的“瘦身”效果,以个案带动类案,将大量同类型纠纷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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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司法联动”,加速推进类案快审
——刘某与某置业公司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以全款方式向某置业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屋交付后由于房开商的原因,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后某置业公司资不抵债,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置业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支付全部价款后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故判决某置业公司为刘某办理案涉商业门面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湄潭县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联合问题房开处置办、综治办、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部门,以本案生效判决为示范,多次主持调解,最终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该部分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共计378件案件成功化解在诉前。
【法官说“法”】湄潭县人民法院梁建华:涉及问题房开的群体性案件通常原告众多、矛盾激烈。本案中,法院立足自身职能和专业优势,发挥示范调判机制功能,配合和协助诉源治理主体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协同各方力量诉前化解纠纷,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和合理选择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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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体纠纷因案施策,一案审结化解百案
——田某某诉某劳务公司、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某由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化工公司,岗位为物流装卸工。两公司均未与田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田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后田某某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未给予任何答复及经济补偿。田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田某某不服起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兴义市人民法院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某化工公司向田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田某某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涉及某劳务公司和某化工公司的同类纠纷100余件,均参照本案处理结果,制定了分批询问、单独调解方案,在两周内该系列案全部调解成功,劳动者顺利拿到经济补偿金,化解了群体性纠纷。
【法官说“法”】兴义市人民法院赵寿玲: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样化、群体性纠纷多发、矛盾调处难度大等特点。以本案为示范案件,指导类案统一裁判尺度,缩短群体性纠纷处理周期,杜绝局部矛盾激化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隐患和源头,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使企业避免长期诉累而影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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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彰显公平公正,破解群案纠纷困境
——王某某、龙某某与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龙某某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若某房开公司不能交付办证资料超过约定时间90日,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0.000001%的违约金。后某房开公司未按约交付办证资料,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请求调整增加。
【裁判结果】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本案违约金约定过低,故判决被告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本案被告某房开公司的购房人数众多,公司与其他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均为已付房价款的0.000001%,本案的处理对该房开公司其他购房人主张权利具有参考意义。
【法官说“法”】大方县人民法院刘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常处于弱势地位,违约金比例过低可能造成房开公司因违约成本低而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适当调整违约金标准有利于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本案为示范性判决,不简单机械适用约定违约条款,有助于引导同类案件更好适用公平原则,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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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调判+法律援助”,推动农业发展“提档升级”——43户农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承包位于辖区某村的“柑橘类产业改良项目”需要,雇佣当地农户为其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为除草、摘苗、施肥等。上述项目完工后,公司因资金紧张等问题未支付劳务报酬,43户农户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劳务报酬。
【调解结果】息烽县养龙司人民法庭经调解,协助辖区司法所为农户申请法律援助,保障纠纷解决有序推进。经多次组织诉前调解,涉案43户农户与某农业发展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向涉案农户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工资,农户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息烽县养龙司人民法庭陈宣佑: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核心,而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和分红资金、劳务工资是农村“三变”产业的关键。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优势,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同基层组织同向发力,成功将43户农户的劳务纠纷在诉前调解,实现了“党委政府肯定、企业化解纠纷、群众对结果满意”的良好效果,对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能适用、效果好的处理模式,有力化解维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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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决助推诉源治理,巧解难题节约诉讼成本
——龙某某等50余户与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龙某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但房开公司未能按期交房,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房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锦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判决某房开公司向龙某某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平行案件化解情况】经查,某房开公司逾期交房涉及的业主有200多户,且有52户向法院起诉。通过本案作出示范性判决,再由诉前调解团队联动县司法局组织余下的业主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同时还对该房开公司另一涉案楼盘亦参照该案进行了调解。
【法官说“法”】锦屏县人民法院胡燕梅: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等多部门共同成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涉及物业、借贷、劳务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在法院作出示范判决后,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构建了党委领导、政法委统筹、多个部门联动、法院主推、当事人积极参与的示范判决助推诉源治理新模式,整合各方资源协同化解纠纷,为提升地方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