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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蒋德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诉被告蒋德意、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2500号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4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负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2501号
陆盛高、肖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陆盛高、肖凤英、铜仁非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环境保护庭第一审判庭(熊家屯铜兴办事处旁边碧江区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解除公告
  威宁蒙源赋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蒙源赋兴”)与北京绿源中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源”)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北京绿源代威宁蒙源赋兴持有威宁蒙源赋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换协议签订后,威宁蒙源赋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北京绿源股权代持费20万元,于2022年12月27日引骗北京绿源法人吴小莉进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威宁蒙源赋兴在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后北京绿源多次沟通及催告要求威宁蒙源赋兴支付代持股权管理费,但威宁蒙源赋兴一直不予理会,更不履行上述义务,威宁蒙源赋兴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也伤害了双方之间的信任。现北京绿源根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登报解除合作协议,内容如下:1、解除双方拟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请威宁蒙源赋兴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赔偿北京绿源股权代持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3、待中国邮政将该函件送达后,北京绿源将发布注销公告。同时,北京绿源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威宁蒙源赋兴违约责任的权利。特此公告!
  北京绿源中和科技节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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