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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检察院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讯(通讯员 王世梅 记者 罗翔)近日,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2852.63元、删除购买的所有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据了解,2022年3月至7月期间,该案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以每条1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向“地推人员”(即专门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的人员)购买含有电话号码、验证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处理成可以登录抖音账号的备份包,再以每个4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852.63元。截至案发前,陈某某累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789条,尚未卖出的抖音备份包278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的行为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指控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别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还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守住底线,自觉用实际行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道。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以有力的检察履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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