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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户后,为何仍不能参与分配村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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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立户后,为何仍不能参与分配村组土地补偿款?
■通讯员 莫营和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
2017年,荔波县某村组村民吴某利将户口从其父亲吴某虎一户中分出单独立户,并单独承包该村组内相关土地。2021年,该组因贵南高铁项目征收该组内集体土地,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若干。后该组多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议定:分给5户特殊户每户1万元、5名突出贡献者每人2000元,余款的二分之一按组内现有人员均分,另二分之一按组内集体义务劳动户43户进行均分,同意分配方案的户数达80%以上即按该分配方案执行。
该方案经公示后,该方案认定的组内集体义务劳动户43户中有40户代表签字同意该方案,吴某利父亲吴某虎一户以及其他两户未签字同意该方案。随后,该组按该方案分配所得补偿款,吴某利父亲吴某虎及其他两户也签领了相应补偿款,其中吴某利及其儿子、父母作为一户共计4人参与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
该组评定集体义务劳动户主要事实依据是2002年该组修建生产道路、2006年修建组内排上洪沟和2010年修建组内硬化路三项工程时该组按组内43户分配各户工作任务,其中吴某利仍与其父母共同作为一户分摊各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并完成相应分配任务。吴某利认为,其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于2010年2月24日单独立户,也参与村组的集体义务劳动,根据分配方案,有权享受剩余的集体义务劳动户应得的补偿款项,遂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该村组作为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该案中,该村组多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形成分配方案,并经绝大多数户主代表签字同意,符合该组历史事实和当前实际,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吴某利虽然分户和参与该组相关建设项目工作,但该组在历次的集体建设项目中按户分派各户工作任务时,吴某利仍与其父母共为一户分摊工作任务,该组未认定吴某利为集体义务劳动户参与本次分配并无不当,因此,吴某利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某利要求村组分配补偿款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吴某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村民组根据本村组实际制定分派集体工作任务和分配集体收益的方案属村民组自治范畴,体现本村组集体意志和利益,且在较长时间内施行,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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