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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借要小心 留存证据是关键
■ 通讯员 石鑫 王旭东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日前,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原告蔡某某诉称,2014年9月蒋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年12月,又借款12万元,两笔借款约定利息,且均为现金交付,但蒋某某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蒋某某偿还借款两次合计3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蒋某某辩称,从未向蔡某某借过任何款项,且蔡某某也未向蒋某某交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因为蒋某某想与其妻子离婚,故意向原告出具借条,虚拟夫妻共同债务,以便离婚时在财产的分割上占到优势(蒋某某实际亦并未与其妻子离婚)。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或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关于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本案中蒋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2014年12月向蔡某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20万元、12万元,共计32万元,蒋某某均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出借人蔡某某提供的借条,对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足以认定其已经承担了举证责任。其次,蔡某某陈述两次借款均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并提供两次借款的同日向银行取款18万元、10万元的取款记录,结合蔡某某经营超市,具有部分现金交付能力和证人证言的事实,可认定该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法院作出判决,由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32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有很大一部分是发生于熟人之间、亲戚朋友之间、双方经济交往密切,因为对法律认知的局限性、有的借款行为的发生没有债权凭证、有的虽有债权凭证,但因为都是熟人,借贷金额不是特别巨大,直接进行现金交付,未对交付时的情形保留相关证据,或者有的偿还了借款,但是借条未收回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交易金额较大,但之所以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是因为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时结合了由蒋某某亲笔签名的债权凭证、双方的交易习惯、蔡某某到银行的取款凭证以及在场证人的证人证言,充分遵循公开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对交易习惯的认可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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