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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清代的宗族调解制度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起源很早,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明清时臻至完善。清代的主要调解形式包括宗族调解、乡邻调解、行会调解、乡保调解、州县调解等,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范围为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里主要探讨一下清代的宗族调解制度。
在清代,各宗族成为清代社会的基本单元,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维护宗族的稳定、发展、和谐,各个宗族都会制定宗族法规,推选出族长,成立宗族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宗族事务的日常管理,宗族法规则规定了宗族事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选拔标准和产生程序。
一般来讲,各宗族都会通过宗族大会制定宗族法规,宗法族规是由宗族内部成员共同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宗族内部的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是解决宗族内部纠纷的重要依据。宗族法规的内容覆盖婚姻、家庭、继承、亲属、所有权、债权、交易、租赁等宗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宗族成员发生纠纷时,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依据。其次,依据“情理”。因宗族以血缘关系为依托,人情关系或者人际关系以及是非对错观念便成为了引导听讼者判断、调解的有力依据。
宗法族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一方面,虽然宗族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显著,但是大多数纠纷中,仍存在诉讼的可能性,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就需要考虑官府可能做出的判决。另一方面,宗法族规中可能有与国家法律相悖的内容,这时调解人往往需要在宗法族规、“情理”以及国家法律之间寻求妥协,国家法律就成为调停争端的最后屏障。
经过宗族调解,调解意见一旦生效,就具备了强制性效力,纠纷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提出异议。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宗族调解是民间调解,调解结果不具有最终的效力,但是实践中,要推翻宗族的调解向官府提起诉讼并不是一件易事。
一方面,提起诉讼之人会被视为不服从宗法族规之人,调解人可以证人身份直接参与诉讼,向官府提供不利于诉讼提起人的证据,达到“掷纸”销案的目的。另一方面,宗族也可以向官府提起反诉,要求官府对不服从调解结果的人治以对尊长不尊之罪,宗族的反诉往往会得到官府的支持。
这样一来,可能会使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陷入被动和众叛亲离的局面,迫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诉诸官府的打算,无条件服从宗族的调解。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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