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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含铝“泡打粉”制售包子镇宁一店主被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 周强)近日,安顺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店主因在包子、馒头等面食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被罚。
  据了解,郭某某利用其弟的身份信息在镇宁自治县注册了一家包子铺,专门从事包子、馒头经营。2022年7月1日至7月12日期间,郭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在和面阶段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钾(无水物)的泡打粉,后经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并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在郭某某生产的馒头中检测出铝,含量为58.3mg/kg,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郭某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某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了不特定主体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但鉴于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较短(12天时间),获利金额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检方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根据郭某某的意愿,法庭当庭组织进行调解。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为,一郭某某应当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鉴于郭某某的履行能力和他自愿履行的相关金额,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如果被告郭某某在法庭上或者是出具调解书之前愿意主动交纳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起诉人愿意达成调解。
  对此,郭某某并无意见。庭审结束后,郭某某也第一时间交纳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该案最终以调解成功结尾,调解结果需待公示30日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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