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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为法院竖起大拇指
本报讯(通讯员 郭明学 记者 罗翔)“真的没有想到临近年关,我们居然拿到了被拖欠五年的工资,感谢法院为我们追回了血汗钱!”拿到被拖欠五年工资的荔波县新街村村民何某榜难掩激动之情。
1月12日,荔波县人民法院来到新街村便民服务站,现场为64名群众发放被拖欠的务工工资20万元,得到了村委和村民的一致好评。
被告单位某公司于2018年招聘何某榜、莫某波、周某英等64名农民工为该公司从事售票、验票、保安、保洁、电工等工作,但一直未支付工资。该县劳动监察部门于2019年1月责令被告单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公司不仅不自觉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负责人还逃匿躲藏,导致64名群众五年来一直未收到工资,多次追讨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某公司执行董事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逃匿躲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由于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大多数是荔波县新街村村民,荔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前期安排部署,决定前往新街村现场为被拖欠农民工发放工资。在法院工作人员和新街村村委会人员的密切配合下,被拖欠工资的64名农民工均拿到了工资,拿到工资的农民工个个笑容满面。
“我们村的群众因为被拖欠工资,五年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如何为群众追回血汗钱,也成了我们村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今天群众终于拿到了工资,让大家能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法院真是为村里解决了一个大难题。”新街村党支部书记何国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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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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