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清末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奠定了制度保障。作为文化遗产重要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同等重要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更是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的行为依托。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晚于物质文化遗产,但前者显然离不开后者的立法基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真正开启于20世纪90年代末,除了对国际动态的学习与借鉴,清末以来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民俗文化的关注及文化遗产概念的“非物质”理解,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保护提供了学理支撑,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带来法理依据。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肇始于对西方图书馆和博物馆的介绍。1839年3月至1840年11月,林则徐主编的《四洲志》率先提及英国兰顿(伦敦)的图书馆和博物馆。自1866年清廷派出第一批官员访欧,归国后他们相继出版了十余部介绍西方博物馆的著作。虽然官方和有识之士已对西方博物馆有了十分清晰的认识,但以国家或官方名义兴建的此类机构却远逊于民间。较早出现的博物馆以上海徐家汇自然博物院(1868年)、亚洲文会上海博物院(1874年)、京师同文馆博物馆(1876年)以及上海格致书院博物馆(1877年)等为代表。
  梁启超《论学会》(1896年)所倡导的“学会”工作内容之一便是创立博物馆;康有为《大同书》(1898年)则提出国家和地方都应建设官方博物馆。据此可知,“康、梁二人均认为博物院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必备机构,是振兴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然而,国力衰微的清廷则为奖励科技发明、提倡工商业,经总理衙门颁发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由国家制定的用以鼓励兴建藏书楼和博物馆的文件——《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898年)。
  此外,清廷为协调地方政权以自我保护,于1908年颁发了我国近代以来第一部“地方自治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就是这部改革地方管理体制的尝试性“法律”,也不忘将“保存古迹”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加以强调,同时还提及要关注“贫民工艺”等。(本报综合整理)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