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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法院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与破产审判融合发展
  本报讯(实习生 李俊利 肖军 记者 范良丽)1月12日,记者从清镇市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落实环境资源审判与破产审判融合发展,探索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建立生态权益优先保障机制,确保企业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不落空,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和多元共治,清镇市人民法院出台了《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发布是清镇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推动绿色发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也是对此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工作指引》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实施意见》共15条,通过五大方面的内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与破产审判融合发展:
  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实施意见》适用于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和环境污染防治等问题的处理。明确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明确主体职责和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企业及其责任人员三方主体职责,探索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及法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审判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府院联动机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在召开破产申请听证会时向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等措施,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研究解决债务人企业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明确破产案件涉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流程。《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案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过程中设置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调查环节;将识别、核查债务人企业是否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作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予以明确。《实施意见》还规定了人民法院核查、调取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破产申请的期限,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审查生态环境问题。
  探索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整治费用的处理难题。《实施意见》对于经管理人、人民法院核查后发现债务人企业可能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及相关风险的,根据不同案件实际情况可指导管理人分别采取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核查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整治评估及实施工作,并明确其中属于管理人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处理。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或者批准重整计划前,应当注重审查生态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环境诉讼程序协同并行的诉讼机制。《实施意见》规定了破产程序与环境诉讼的协同并行的诉讼机制、环境诉讼的立案程序、与磋商及调解程序的衔接,修复整治工作与破产程序的推进。同时规定了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衍生的生态损害赔偿和环境公益诉讼由本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环境保护法庭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参与指导、组织管理人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据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海英介绍,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是近年企业破产程序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中企业破产指标重点关注的问题。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多,且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指引》,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将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从生态环境问题的识别核查、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等方面探索建立体系化、高效能的工作机制,积极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机关等主体工作联动和多元共治,为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积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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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与会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清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海英,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善斌就记者的提问进行了回答。
  记者: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的现状和实施意见的制定思路?
  刘海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议。因此,作为指导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就目前审判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共性问题及已达成共识的裁判思路和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贵阳两级法院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成立环境保护法庭的审判机关,也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中,首个成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庭的审判机关,在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问题处理上,具有相当的制度优势和深厚积累。本次实施意见的制定,在贵阳中院有力领导和协调下,通过环境资源与破产跨部门协作、上下级法院紧密联动,集合多个审判部门业务骨干,并采取法院--高校强强联合的方式,制定过程中,即注重审判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又引入高校学者参与论证,力求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规则,并运用法学理论对审判实务论证指导。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发布的相关工作指引,立足先行先试,就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建立生态权益优先保障机制,消除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确保企业破产清算后环境责任不落空,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和多元共治等问题作出尝试。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及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再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记者:请介绍一下在立法层面和法学理论界,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和破产审判相结合的情况和现状?
  潘善斌: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是近年来企业破产程序中面临的新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形势严峻、急需规则的破产程序中环境保护问题及时跟进,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中涉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破产法和环境法,理应如两个部件般共同促进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在大部分情形下,破产法与环境法在各司其职,并行不悖。
  而当负有清理环境污染或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企业申请破产时,两个部件便有了交集,需要磨合。基于破产法的使命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受偿及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环保法旨在通过严厉规制污染行为,秉持“污染者负担”的原则确保公众免受有毒物质的侵害。环境法对于换进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置和彻底清理通常不设时间表,强迫污染者负责到底。若要求破产企业对污染负责到底,重整程序将因缺乏启动资金而目的落空,而背上沉重包袱的企业也难以获得重生。两部法律因立法意旨分野较大,破产法与环境法在磨合时产生的火花较为猛烈。
  如有些化工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了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进行治理修复。在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已资不抵债,是否还继续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修复义务,环境污染治理的修复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属于何种性质,管理人对于治理破产清算企业环境污染事宜履职到何种程度等问题,《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清晰。涉生态环境问题破产案件的审理,还牵涉到法律规范适用等冲突的问题,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属于优先权、破产费用或是公益债务等问题,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的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在吸收理论界研究的最新成果、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就目前审判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共性问题及已达成共识的裁判思路和规则,重点从生态环境问题的识别核查、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等方面探索建立体系化、高效能的工作机制,积极促进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机关等主体工作联动和多元共治,努力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秉承坚守生态安全、绿色发展底线的原则,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贯穿在办理破产的全流程,推进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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