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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就一起“毒鱼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涟江河
  ■通讯员 王政棉 刘梅 肖家云 记者 罗翔
  近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毒鱼案在惠水涟江河好花红镇满玉村开展公开庭审。检察机关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经向法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涉案人员班某某2021年12月25日晚使用农药毒鱼201市斤,市场价值人民币6030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法律观念淡薄,我用农药甲氰菊酯捕鱼犯了法,现在我认罪认罚,按要求购买鱼苗投放河流,希望能做一些补偿,更希望乡亲们引以为戒……”在庭审中,班某某对自己采取毒鱼的方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过程及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可。
  2021年12月25日晚,家住惠水县好花红镇兴涟村的班某某,带着事先购买的农药和渔网,划船到惠水县好花红镇满玉村怀胎树河段,将农药倒入河中后,随后划船到该河段下游,放置渔网后离开。次日6时许,班某某从家划船到安放渔网的地方收网,并将鱼获带回家中新房楼顶喂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经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班某以投毒的方式所捕获的鱼类为鲤鱼、鲟鱼两个品种,不属于国家珍稀特有鱼类。经称重,非法捕获的鱼苗共201斤。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这一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在本案中,黔南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兜底、补充功能和检察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在因刑事法律变化不能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以开展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并邀请“益心为公”代表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庭审和执行,通过案件办理和庭审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庭审中,班某某认可自己采取毒鱼的方式破坏生态环境及造成的损失,并愿意以“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班某已年近70岁,以务农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其多次表示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危害性,愿意动员身边群众以己为戒,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等情况,如要求其全部以金钱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方面可能面临难执行、效果差等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案返贫,影响脱贫攻艰成果,故经法庭协调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班某某“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方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后,法检两院干警、当地村民、人民监督员及涉案人员班某某来到涟江河畔,用班某某主动缴纳的1.2万元生态补偿金购买1万余尾草鱼、鲤鱼鱼苗投放到涟江河中,以优化涟江河流域水生生物群种,促进水体良性循环,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此外,根据协议,未来三年,班某某将在村委会监督下每月义务巡河4次,以公益劳动的方式弥补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通过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旁听群众纷纷感叹,公益诉讼保护了青山绿水,以后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绿色家园,也会遵守法律法规约束好自己,爱护环境。
  “我觉得今天这个公益诉讼案件到村里开庭,效果非常的好,也让更多人民群众参与到庭审当中来,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宣传作用。”人民监督员胡琴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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