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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以良法促善治谋发展的坚实步履
——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综述
  ■通讯员 田胜平
  回顾过去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一份厚重的立法成绩单徐徐展开——审议通过省级地方性法规23件,审查批准法规20件,对8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成绩的背后,展现的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依法履职尽责,推进高质量立法,迈出以良法促善治谋发展的坚实步履。
  注重质量,让法规体现特色
  “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要义,把握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紧跟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完善立法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2年2月14日,在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推进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如是强调。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特色立法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检验地方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保证法规有效管用的重要途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技术要求,在提高质效上下狠功夫,形成了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贵州模式”。
  “在《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州虽然打赢脱贫攻坚战,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依然艰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依旧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的实际,从规划与建设、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坚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慕德贵表示。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贵州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民族文化资源富集、特色鲜明。“在《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还将广受关注的优秀民族文化、原生态民族文化保护、非遗传承人等问题,以规范化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述后,及时纳入法规之中,以法治方式固化全省优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省人大法制委有关同志补充说道。
  此外,制定的《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等条例,均是从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靶向治疗,在上位法的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规范条款,为扎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开门立法,让法规载满民意
  “有的委员提出:条文中只提及磷矿锰矿的具体意见,没有提及铝矿、砂石开采、煤矸石等,建议把乌江流域涉及的矿种说全,让今后的执法检查更有力度;有的委员提出:斟酌‘磷石膏治理’是否单独成章……”2022年11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在汇报关于《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时,对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说明。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是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在《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常委会列席代表座谈会等作用,广泛征求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区县人大、基层代表联络站等100余家次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共收集到500余条意见建议,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呼声成为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实现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力求获得立法最大“公约数”:
  健全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智力支持。
  深化调研工作,推行全过程、分阶段、有重点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在立法进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组织开展调研,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参与立法调研,必要时委托市(州)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或第三方开展调研。
  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时发布立法动态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有效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
  ……
  系列举措真正推进立法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精细立法,让法规务实管用
  针对“大型企业频繁使用承兑汇票、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加重了企业负担”的问题,《贵州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贵州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
  这只是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实际需求,确保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务实管用的一个缩影。
  除《贵州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外,还有《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等十几部有针对性的法规,都是按照“急用先立”的要求,及时推动了问题的解决。
  “我们始终坚持以精细化立法突出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做到立项选题精细化,对于哪些法规该立,哪些法规不该立,哪些先立,哪些后立,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精挑细选年度立法项目,确保所立之法符合实际需要。其次使立法过程精心化,既保证立法环节的完整、规范、充分,又用心做细做实各个立法环节上的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过程的充分和立法活动的成效。另外,努力实现立法内容精准化,突出关键条款,切实解决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特定问题。”省人大法制委相关同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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