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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雷暴”之势 为“黔山”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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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雷暴”之势 为“黔山”添彩
——贵州高院发布系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 记者 左春林
以“雷暴”之势,为“黔山”添彩。2022年4月至10月,贵州全省法院统一开展“‘黔山雷暴’之贵州法院正在执行”系列专项行动,调集力量集中执行,重点执结一批事关服务大局、事关“六稳”“六保”、事关群众利益的案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黔山雷暴’之贵州法院正在执行”系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纸通知书 处罚显威力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与东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该案在诉讼中已保全冻结东莞某公司在海南某医院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00多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锦屏县人民法院立即向海南某医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在海南某医院已到期的工程款转入法院“一案一账户”。期间,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协助执行人,但该医院均以工程未结算进行搪塞。后经查明,海南某医院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然继续通过其医院账户支付给被执行人工程款600多万元,未积极协助法院扣留其工程款。
2022年11月4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协助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协助工程款100多万元及时转入法院“一案一账户”,逾期将对协助执行人海南某医院预处罚100万元,对其医院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并将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海南某医院在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立即协助执行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解决执行难题,需要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本案中,协助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工程未结算进行搪塞,未积极协助法院扣留其工程款,反而继续通过其账户支付给被执行人工程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拒不协助执行情形。锦屏县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人依法作出《预处罚决定书》,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与灵活性,做到了教惩结合,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案外人相关权益的影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资金三方监管 盘活“受伤”企业
【案情简介】
袁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雷山县人民法院作生效判决,因该公司未按时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申请人袁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向该院申请执行。雷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6月23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公司涉案较多,其账户被多个案件冻结,正常生产运营收支遇到困难,该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希望为企业保留基本生产经营必要开支所需费用。经了解,该公司为雷山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2020年至2022年因公司内部股东纠纷以及受疫情影响,尚有大量债务未结清。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意该公司申请,创新创立资金三方监管专户,该账户仅用于该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员工工资、水电费、物业费等基本费用,不得将该账户资金挪作他用,账户内的资金由法院按一定比例提取,按照系列案件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支付申请人欠款。10月13日,该院查询到该监管专户内有资金,已进行提取,并将该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袁某某。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理念,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强制性以外,应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案中,雷山县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尽量减少相关强制性执行措施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通过创新设立涉企业资金三方监管专户,破解了全面冻结其账户后,企业无法继续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困局,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双方合法权益,既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工作无定所 司法有温度
【案情简介】
邓某飞承包其所在村庄的道路施工工程,并雇用同村的张某等7人帮助施工,工程竣工后,邓某飞一直以多种理由拖欠劳务款。张某等7人将其起诉至德江县人民法院,经该院组织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后,邓某飞仍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9月5日,张某等7人遂向德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即向邓某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联系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同时依法对邓某飞账户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扣了8000多元。9月19日上午,邓某飞来到了德江县人民法院履行了尚欠的兑现执行案款。执行干警考虑到现今正值农忙时节,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不影响群众秋收,便驱车来到了地处深山的龙泉乡邓家村的田间地头,为7位申请执行人送去了案款,案件在群众的喜悦与感谢声中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不变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该案中,为了不耽误申请执行人秋收,保证农民在农忙季节正常生产生活,德江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案款后,驱车来到了地处深山的龙泉乡邓家村,为七位申请执行人送去了案款,做到了农民收稻和法院执行两不误,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带来的温情关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两部门联动 农民工领“薪
”
【案情简介】
令某某雇请万某某等5人在其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令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报酬。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后,令某某未向万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令某某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仁怀市人民法院将令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令某某长期下落不明,仁怀市人民法院将令某某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2022年5月7日,公安机关发现令某某下落后,及时将信息反馈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迅速出动将令某某拘传至该院,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令某某终于认识到错误,主动将55600元案款汇入法院账户,5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该案中,执行法院及时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信息移送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在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执行法院,帮助执行法院成功查找到失踪被执行人,推动了案件的执行。仁怀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既认真贯彻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要求,又为5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动真格 纠纷迎刃解
【案情简介】
任某与曹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案,乌当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询到被执行人曹某名下有宝马车一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2022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任某告知执行法官她找到了被执行人曹某的宝马车。执行法官迅速驱车前往车辆所在地,找到被执行人车辆并认真核对车辆信息后,立即在现场对该车辆张贴封条、制作查封扣押清单。7月1日,得知其车辆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曹某找到执行法官讨要说法,称该车辆系其全款购买,自己具备履行能力,但因不服法院判决,故意不履行。执行法官认真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其如果不服生效判决可申请再审,但曹某坚持称其就是不想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随即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为由,果断对曹某采取拘留措施。当司法警察为曹某戴上手铐时,曹某见法院“动了真格”,迫于司法拘留的威慑力,当即向执行法院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重要内容。案件中,对于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经过释法析理仍胡搅蛮缠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突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和人民法院执行强制的威慑力,及时履行了义务,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又确保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及时兑现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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