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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检察建议+公开听证”促规范管理
  本报讯(通讯员 杨梅 罗佳)2021年11月25日,镇远县某驾校教练员钱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邓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3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2年5月1日,镇远县某驾校教练员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使,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3.15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对大家而言是耳熟能详的安全标语,对教练员而言,更应是严于律己的行为准则。可短短半年时间内,同一驾校却接连发生两名教练员涉酒驾事件,不但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对特殊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法律法规宣传等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钱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将案件线索移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经审查,该院认为两起案件充分暴露出驾校培训机构作为企业主体,缺乏对教练员及教练车辆的管理;缺乏企业在管理制度方面的合规建设;缺乏培养员工在遵纪守法方面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查明,镇远县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负有督促行业主体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的监督的职责,但未依法积极履职。该院遂向镇远县交通运输局、某驾校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加强普法宣传。
  为扩大社会各界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人员的监督力度,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29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出席会议。听证会重点围绕驾校人员管理和安全生产机制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后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职能职责等问题展开。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十分有力且必要,要加强特殊行业特殊人员管理,防止“教练员”带头违反禁令,造成社会不良的影响。
  “十分感谢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和听证员提出的意见。我公司在接到教练员出现违法行为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了企业合规整改。今后,我们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驾校培训机构人员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该驾校负责人在听证会上说。
  “这类案件十分具有代表性,既加深了我们对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了解,也通过听证的方式让我们对驾校管理、培训、运营等情况有了全新的认识。”参与听证的人大代表表示,“希望检察机关今后可以将听证范围覆盖到检察工作各条线,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呼声与需求,将监督内容延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加强对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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