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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检察院:工作有“指引” 效果求极致
  本报讯(通讯员 刘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近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制发标准程序、责任分工及督办机制,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在制发流程上,《指引》明确了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委员会在制发检察建议、流程监管、审核备案等方面的职责,形成了承办人拟制、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的内部监管运行机制,规定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及时备案。
  《指引》要求,在履职过程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应发尽发、质效并重,以常态化运用检察建议为抓手,推进诉源治理进程,促进依法行政。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涉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等情形要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在质效评估下,为杜绝考核凑数,滥发检察建议,损害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指引》要求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经检察长决定后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通过调查核实,透彻分析对被建议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同时明确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下一步,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机制、用好监督手段、凝聚监督合力,以“求极致”的精神,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推动形成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更强合力,为服务保障红花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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