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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检察院
“四个举措”强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本报讯(肖婷婷)惠水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把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力点,积极探索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新途径,扫除了虚假诉讼监督领域的空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突出监督重点,运用好调查核实权。该院将涉及上访、群访或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着力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深度监督。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该院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加强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纠纷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强化分析,深入推进类案监督,实现类案监督与精准监督的双向推动;善于从虚假诉讼犯罪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同时对于审判、执行人员可能与当事人、代理律师、诉讼掮客等相互勾结,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和材料,应当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排查。
  活化监督手段,依法能动履职。惠水县检察院通过灵活运用监督措施,强化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就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形成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合力。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行为,特别注重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与民事监督监督的关系,对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不法目的的,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形成以再审检察建议为主、多种方式有机结合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依职主动监督,依法开展溯源治理。该院结合办案实际,主动发现法院是否开展虚假诉讼的甄别,对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是否进入实体审查,将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该院,拓展案件来源,有效解决基层民事虚假诉讼案源瓶颈问题,依法发出改进工作方式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予以监督。
  明确监督范围,依法维护司法公正。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检察机关职权进行监督,这表明检察机关对调解等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迈进了一大步。惠水县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发现,当事人利益民事诉讼的权利,提起虚假诉讼,达到不法的目的。根据案情对不涉及犯罪的民事虚假诉讼提出检察建议,从而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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