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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诉讼式审查提升办案质效
本报讯(秦莎莎)近年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办案机制,构建新型办案模式,多措并举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效。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应用。该院整合办案力量,建立“员额制检察官负责、检察官助理协助、书记员辅助”为一体的办案团队,使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做到权责一致;实行自动轮案机制,对捕、诉案件“全程办理”、“全程负责”,谁批捕的案件谁起诉,为检察官树立“居一隅而谋全局”的整体办案观念,在诉讼环节前把案件做好做实,不留隐患,利于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夯实诉讼式审查工作,降低诉讼风险。
抓住案件重点,夯实审查基础。该院把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为案件审查的核心要件,重点加强对构罪案件中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是否可能重新犯罪、是否可能妨害作证、是否具有自杀或逃跑可能等情形的审查,坚持把是否具有逮捕必要作为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着重审查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达成谅解协议、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等情节,最大可能地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
衔接认罪认罚机制,优化办案质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诉讼式审查程序是司法办案的重要抓手,该院坚持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运用与诉讼式审查程序的有机融合,秉着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调解,释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和解程序,在对犯罪嫌疑人精准量刑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结合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案件,引入司法调解等机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明确诉讼化审查逮捕案件的适应性条件和对象。坚持“保障人权”的重要理念,把握“不发生社会危险,不增加社会矛盾”的基本原则,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还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办案工作真正地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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