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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敲警钟
  本报讯(干李友 刘娟)日前,普安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利用周末乡镇赶集的契机,开着巡回审判车到普安县龙吟镇街头丁字路口处公开巡回审理郭某常失火罪一案。利用案件向市民及全镇森林防火员共计500余人开展了一场生动形象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
  今年3月,被告人郭某常与其妻子到普安县龙吟镇吟塘村岩山包包田的田地里农作。郭某常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田地里的稻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因火势不可控,郭某常向普安县公安局龙吟派出所报警,并请同村的郭某学、郭某华、郭某占等人一起帮忙灭火,但因火势过大无法将火扑灭。后普安县公安局龙吟派出所民警和防火员赶到现场一起灭火。经过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9.47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98.82公顷,非木业用地0.92公顷,火灾损失总额为4191817.18元。被告人郭某常在发生失火事故后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成损失12万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成和同村组其他受损村民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火灾现场过火总面积99.74公顷,过火有林面积98.82公顷,经济损失总额419万余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责令郭某常进行补植复绿,并在黔西南州或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司法保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但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源泉在于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宣判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有助于倡导群众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环境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综合治理格局。”普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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